2000年7月的一天,在北京某电影制片厂办公楼内,保卫人员发现一个可疑的女青年,她有两个姓名相同但住址不同的身份证。女青年交待自己叫张社英,来京期间为了找工作方便,以1000元的价格找两个外地人为自己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,一张北京师范大学的毕业证。
另一名江苏女青年王兴美,听老乡说在北京卖假证件可以发大财,就和一个老乡一起来京给伪造居民身份证及其它证件的人“拉活”挣钱。她经常在人民大学附近转悠,见到有过往的行人就上前询问是否要身份证。卖一个假身份证,造假者给她提成20元。
去年底,法院认定张社英犯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,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。王兴美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。
张社英、王兴美虽然没有直接进行伪造身份证的行为,但主动提供自己的照片、年龄、假住址等情况给伪造证件者,或为伪造证件者寻找客户,积极地协助伪造行为,触犯了我国刑法,理应受到惩处。
(《北京法制报》2001.2.20李玉萍 吴敏 文)